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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来源: | 作者:廉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83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予以回应,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便利开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性、特色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每年3月为“湛江营商环境宣传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举办专题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  政务服务

   第十条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加强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湛江分节点管理和运营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流程、服务资源、数据信息的整合集成,实现联动协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国家垂直、省级垂直、市级部门自建系统开展审批业务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解决数据归集问题。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主体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预约办理、预审咨询、限时办结、“就近办”、流程跟踪查询等制度,完善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为老年人、特殊需要人群等提供个性化服务。

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关联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并主动公开关联事项及其材料清单。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请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