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安防、基层社会治理、公共资源交易、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生态系统。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应用场景。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
(一)推动内部体制机制互通;
(二)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推进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
(四)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
第三十六条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加强财政支持。
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制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定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人才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留湛、激励、服务、经费等保障机制,在编制、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才大数据建设,建立人才信息支撑平台、人才引进平台,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科学技术、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区,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奖励。
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补偿机制,加强资金支持,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加强政银担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