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广普惠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简化贷款手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依据国家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支持。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数据在金融场景共享应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提供风险画像、增信、风险补偿等配套金融服务,实现线上融资智能匹配,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碳排放权交易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施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打造湛江“红树林之城”品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采取数据共享等措施,推动区域内能源及产业碳排放情况核查,完成碳排放核算,并根据本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规划方案和实施路径。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推动企业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标准制定、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推广,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等单位持续推进通关模式、口岸收费等制度改革,深化主动披露制度和容缺机制,推行电子单证、线上受理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实现港口作业单证无纸化、全程一站式服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落实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服务功能。
商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交通物流信息节点的对接,推进国际贸易与运输领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推进港口企业、进出口企业、船舶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互换,实现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联动。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二条推行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限制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市场规制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政策清单制度,及时公布并定期开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