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涉企政策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梳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禁止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设定、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承担许可事项的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政府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作出的发展规划、项目引资、优惠政策、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或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进行分级管理,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等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广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举证妨碍规则;推行知识产权诉讼支持制度,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通过信用湛江网统一向社会公开。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