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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来源: | 作者:廉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8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公布施行,应当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事项、依据、方式、比例和检查时间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十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全面覆盖的法律服务网。

仲裁机构应当完善仲裁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提高仲裁服务水平,依法高效办理民商事案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办理涉及市场主体及其主管人员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推进新技术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结天数及结案率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