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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来源: | 作者:廉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12-08 | 8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涉及营商环境的司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诉前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协同解决市场主体的跨境纠纷。

     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高效运行,建立破产费用资金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元途径,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深化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法治文化示范创建,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治企、自我约束管理。

    第五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第一责任人信箱”等形式,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和“12345”服务热线,开通面向全体市民的多元化投诉与建议渠道。根据投诉与建议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进行调查与处理并向投诉与建议人反馈结果。针对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追责主体应当开展“回头看”等督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舆论氛围。

    第五十八条公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商会协会破坏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违法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